8月20日晚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21日晚通报结果

JRS赛事网 网络整理 jrs赛事网 2025年10月30日 11:49

8月20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从事了本赛季第十八期裁判评议工作,工作完成后,于21日晚经由官方渠道通报了具体的结果。本期总共评议了10个判例,这些判例全部源自相关俱乐部的申诉意见,它们分别同中超联赛、中甲联赛以及女超联赛有所关联。最终评议组判定存在1起裁判错漏判的情形,另外还有1起涉及是否处在越位位置的判别,鉴于现有的视频没办法做出准确的判断,秉持着对裁判人员以及球队负责的态度,评议组没有认定该结果。 末尾标点符号为句号。

值得予以关注的是,评议组作出具体确定,在中超联赛的第23轮,于北京国安主场和浙江队进行比赛的期间,当时担任主裁判的人员,朝着国安队的张玉宁示意,并拿出红牌,将其驱逐出场外,这样的判罚乃是正确无误的。在同一场比赛当中,国安队的杨立瑜,于禁区范围之内,和处于对立一方的球员共同进行争顶动作之后,身体失去平衡进而倒地,但是裁判组并没有针对此种情况启动VAR介入的相关程序,所以也就没有作出判罚点球的决定。评议组针对此一情况同样作出认定,表明这样的判罚也是正确的。

中超第10轮裁判_中超裁判评议_中甲裁判错判分析

本期评议会,依旧是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开展,邀请了两名足球社会监督员来列席旁听会议,这两名监督员分别来自社会界和媒体界,同时,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也会列席旁听会议,采用的形式是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并且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最终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在中超联赛有着这样一轮赛事,即第23轮,对阵双方是天津津门虎与武汉三镇,比赛进行到了第90+1分钟的时刻,于此时,天津津门虎9号队员处在对方罚球区内,在这一区域内该队员与武汉三镇40号队员争抢球,争抢过程中天津津门虎9号队员倒地,然而当时裁判员临场并未做出判罚犯规的举动,后来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进行回看之后,做出判罚认为武汉三镇40号对天津津门虎9号犯规,并且还判罚球点球 。

关于这个判例,评议组一致持这样的看法:武汉三镇40号在进行防守之际,凭借运用手臂去限制对方队员的移动,这属于拉扯犯规行为,鉴于该犯规是在守方罚球区内发生的,所以应当判定罚球点球,视频助理裁判VAR介入是正确的,并且裁判员在现场回看之后改判罚球点球的最终做出的决定也是正确的。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23轮,北京国安与浙江俱乐部对战,比赛开展至第85分钟时,浙江俱乐部4号球员于本方罚球区内,和北京国安9号球员产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起初判定北京国安9号犯规,未实施纪律处罚,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上回看后,给北京国安9号出示红牌并罚令其出场 。

对于此一判例,评议组一致持有论断观点,北京国安9号在一种当下并无足球的状况之下,蓄意地运用肘部去击打对方的面部,所施展运用的一股力量并不是略微显得程度轻微而能够被忽略不计的,是按照特定的竞赛规则行事而论,应当被看作是体现出暴力性质举动现象并且出示彰显特殊裁判员权限命令的红牌,VAR加入介入举措这种判断方式是正确无误的,裁判员在当场进行回看之后朝着北京国安9号出示红牌罚令其不能够在场发挥作用于竞赛之中的最终判定决定是正确恰当的。

事例三:中超联赛的第23轮赛事里,对阵双方是北京国安与浙江俱乐部,在比赛进到第90分钟阶段时,北京国安朝着对方罚球区进行传中,该队的17号球员跳起去争抢球,在此过程中与浙江俱乐部的20号球员产生了身体接触,随后出现倒地情况,而裁判员在现场场地执法时没有判定此状况为犯规行为,并且VAR也没有介入 。

针对这个判例来讲,评议组进行了一致认定,从目前现有的视频情况而言,没办法证实浙江俱乐部的二十号存在十分明显的推搡行为或者对对方队员采取冲撞动作这样的犯规情形,双方之间所产生的身体接触应当被看作是正常性的接触,裁判员给出的不犯规的判定决定是应该被予以支持的,VAR不需要进行介入 。

判例四:在中超联赛进行到第23轮时,有青岛海牛与深圳新鹏城的比赛,于比赛的第58分钟时刻,深圳新鹏城的12号队员,在带球突破进程当中会与青岛海牛的26号队员腿部产生接触,并且就此在对方罚球区内出现倒地情况,而裁判员在临场的时候并未做出犯规判罚,并且VAR也未进行介入。

就此判例而言,评议组之中多数成员持有这样的看法,深圳新鹏城 12 号所展现出的带球突破举动归属于连贯以及正常的比赛动作范畴,青岛海牛 26 号于防守期间其右腿和对方队员产生的接触致使对方队员倒地,这种情况属于草率犯规,鉴于犯规是在守方罚球区内发生的,所以应当判定罚球点球。在裁判员并未对犯规进行判罚的情形之下,VAR 应当予以介入。裁判员在临场时出现了漏判犯规以及罚球点球的情形,VAR 未介入这是存在错误的。

中甲裁判错判分析_中超裁判评议_中超第10轮裁判

中超裁判评议_中甲裁判错判分析_中超第10轮裁判

判例号为五,在中超联赛进行到的第23轮,出现了上海申花与上海海港的两两对峙对抗,于比赛进行到第26分钟的时刻,上海申花的18号运动员带着球进入到属于对方的罚球区域范围之内,并且完成了传中的动作,在此期间球处于运行过程里,疑似出现了与上海海港3号球员的手臂产生接触的情况,然而现场的裁判员在当时并未作出手球犯规这种情况的判罚,后面经过VAR的介入,裁判员在场地之中进行回看之后,判定上海海港3号球员出现手球犯规的情况,并且作出罚球点球的这么一项判罚。

对于这个判定案件实例,参与评议的小组人员达成了统一的看法,那就是,从那些有着不一样角度呈现出来的在规则允许下可用于辅助裁判的视频资料去观察,足球与上海海港队3号球员的手臂区域产生了接触,而且这种接触情况满足手球规则里关于犯规与否判定的标准要求,由于手球犯规这一情况是在防守一方的罚球区域之内发生的,因此,按照规则应该判定罚球点球,视频助理裁判介入的行为是符合正确流程的,裁判员在现场再次观看视频回放之后,更改判决为上海海港3号球员手球犯规以及罚球点球,这个最终的判定结果是正确的。

判例六下第一场中超联赛季中的第 23 轮期间,对阵球队是上海申花与上海海港,在这场比赛进行到第 45 分钟又过了 11 秒的时刻那一边,属于上海海港的 7 号球员在向前插去之时进行跑位的进程内部,和身为上海申花 4 号的球员产生接触,身体有联系且导致该被判定为海港队 7 文件号的球员倒在地上,然而当值裁判员在现场的时候并未做出判定犯规的行为,同时视频助理裁判那一方也没有进行及时介入 。

此判例方面,评议组多数成员持有这样的看法,上海申花4号的手臂和上海海港7号的身体存在某种接触,然而却不存在那种十分明显的发力或者推搡之类的犯规动作,并且双方腿部之间所产生的接触同样属于双方在争夺位置期间的正常接触情况,这种状况不应该当作犯规来进行看待,裁判员所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是正确无误的,VAR是不需要介入的,

判例七:中超联赛,第22轮,深圳新鹏城对抗成都蓉城,比赛持续到第45分钟之时,中场争抢球环节双方疑似出现身体接触,成都蓉城队获取控球权随后展开从前传球来进攻,此后成就进球,裁判员当场判定进球具备有效性,VAR未介入。

此判例方面,评议组一致认定,成都蓉城39号于中场争抢球之际,率先触碰到球,而后跟对方队员的接触归为正常接触,不存在附加犯规动作,不应视作犯规,之后成都蓉城展开进攻且进球得分,应判定为有效,临场裁判员的决定正确,VAR没要介入。

判例八,中甲联赛第19轮,云南玉昆与广州俱乐部对阵,比赛进行到第71分钟时,云南玉昆30号队员取得进球,裁判员裁定此进球为有效进球。

就此判例而言,评议组当中多数成员持有这样的看法,此判例的认定所依赖的是云南玉昆30号在本方传球那个瞬间是不是处于越位位置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在当下现有的视频条件状况下,是很难做出精准无误判断的,针对此判例评议组给出的是不予认定的结果。

判例九:那是中甲联赛当中的第19轮,有一场比赛是佛山南狮跟苏州东吴对阵,在比赛进行到第57分钟的时候,佛山南狮的30号队员,当此情景带球突破过程里,和苏州东吴的42号队员产生了身体接触,进而出现倒地情况,此时裁判员判定苏州东吴的42号是在本方罚球区内犯下犯规行为,并作出判罚罚球点球的决定。

此判例方面,评议组一致觉得,佛山南狮30号在进行带球突破之际已然盘踞有利位置,且苏州东吴42号对其存在犯规动作,评议组多数成员觉得,裁判员临场判定罚点球所做决定应当予以支持。

判例十:女超联赛第16轮,河南万仙山女足与永川茶山竹海澄狮女足对阵,比赛第19分钟,河南女足进攻,把球传向对方罚球区内,永川队守门员出击,绊倒河南队10号队员,裁判员判定永川队守门员犯规,判罚球点球,同时向永川队守门员出示黄牌警告。在此前河南队传中时,其20号队员与队员产生身体接触,双方争抢后倒地。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持有这样的认知,现有视频没办法清晰地证实,在这一特定情境下,河南女足进行传中之际,攻方20号队员期望触碰球但未能成功达成之后,她与永川队21号之间发生的身体接触到底存不存在犯规情况。当此场景呈现在眼前时,裁判员在现场没有做出判定犯规的行为,并且在后续又做出了判定永川队守门员对河南队10号犯规,进而还做出了判罚球点球的决定,这样的决定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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